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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视角下的互联网公民权利框架——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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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bcdef503
時間:
2024-1-8 17:37
標題:
合宪性视角下的互联网公民权利框架——第二部分
斯帕卡17. 《互联网民事规约》第 19 条建立的机制规定,提供商的责任仅限于法院命令后不作为的情况。正如专门学说所指出的,《马可民事》确立了司法通知并撤销了。仅第21条规定的例外情况完全采用原来的通知和删除制度。
18. 值得一提的是,Marco Civil da Internet 并不阻止应用程序提供商自发删除第三方生成的内容,前提是他们按照其使用政策中规定的参数验证了生成的内容违反了提供商和用户之间制定的使用服务的规则。
19. 在这种情况下,至关重要的是要理解,根据法院命令删除内容的义务与在没有法院命令的情况下删除内容的能力之间存在差异。除第21条规定的假设外,如果用户举报他们认为违反服务使用规则的内容,提供商可以删除该内容。但是,如果司法机构发现违反任何保证并下令删除,则提供商有义务删除内容,如果不这样做,则承担责任。
20. 用户发送的法外通知不足以迫使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商删除所生成的内容,更不足以让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不可能建议应用程序提供商在收到在线投诉后删除通知者认为非法的内容,并对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21. 我们在此不考虑第三方生成的内容的(非法性),因为这种评估本质上是主观的,并且最终取决于司法机构。
22. 不可否认,《互联网民事框架法》选择给予言论和信息,而这一保障必须符合《联邦宪法》规定的
电话号码数据
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因此,立法者规定需要事先发出法院命令来追究应用程序提供商的责任。司法机构专门负责评估第三方生成的内容的非法性以及在明显冲突中公平平衡宪法保障。只有司法机构根据管辖权保留原则,才有权决定第三方发布的某些内容是否侵犯法律制度,或者是否应将某项权利让渡给他人。
23. 因此,我理解,Marco Civil da Internet 采用的模式(司法通知和删除)适合巴西法律宪法秩序,原因我现在将解释。
24. 《共和国宪法》规定了表达思想、言论和信息的自由。此类自由不仅反映了与传播任何性质的信息和思想有关的个人权利,而且反映了集体层面的权利,因为它确保整个社区都可以获取任何信息,并明确禁止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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