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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律和精神分析之间的相互作用往往最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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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ahadat890
時間:
2024-1-14 17:57
標題:
因此,法律和精神分析之间的相互作用往往最终发生
就好像通过盗用基于每个学科认识论的概念,并将其转移到另一个知识领域。而且,更糟糕的是,被调往专业工作。 结果是,基于科学的原则和实践变成了意识形态,从而导致了偏见。这些行为是固有的,不是由纪律道德驱动的,而是由意识形态驱动的。 在高度敏感的时代,当一切都成为冒犯和伤害的原因时,如果不分享某种意识形态,就会出现严重的断裂,其中不同的东西通常会被丢弃。偏见受到鼓励。 因此,在关系的司法化中,我们越来越多地观察到自然和正常的冲突转变为充满主观性的法律纠纷,因为这些冲突是精神分析所教导的生活所固有的。而且,奇怪的是,在法律的精神分析中,社会和平和冲突解决的意识形态被创造出来,而这些最终却被以消极和偏见的方式看待。 结果是司法机构淹没在为更多属于主观秩序的冲突寻求客观结果的要求中。这是一个最终被解除其有效职能的司法机构。
承诺解决冲突(我们坚持认为这些冲突要么已经转变,要么成为慢性)而不是解决争端(这是司法领域特有的),不适当地扩大了司法机构无法满足的要求。一个机构因此获得了虚假的需求和虚假的权力,被精神分析学家称为“移情”(超出其功能的主观和无意识的期望)。简而言之,法律开始相信它可以有效地解决关系中的冲突。 司法机构陷入幻想和诉求的秩序中,被动地试图提供越来越多的服务。从调解运动中可以观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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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运动除了其优点和真正的用处外,还呈现出冲突“充分解决”的特征,将自身转变为万能的灵丹妙药。事实上,好像其他机构和做法还不够。沿着这些思路,或者说失去线索,发起了诸如“数字调解——一键伸张正义”等活动。 司法机构存在一种超级权力的幻想,偏离了其有效的现实和职能。问题无法通过一次点击(只需几分之一秒)或经过漫长、缓慢且充满主观性的司法程序(可能需要 20 多年)后的决定来解决。 诚然,任何需求的背后总有其他的动机,而且这些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主观的、无意识的。但这些并不是司法总部有责任用精神分析的“武器库”来解释。
诚然,律师作为案件的第一法官,可以而且应该在可能的情况下指导委托人感知主观方面,而不是寻求解决这些方面,以及这些主观方面是起诉愿望背后的原因。这避免了无用的、阿根廷式的要求,而在这种要求中,通常每个人都会失败。 而且,在司法程序过程中,当这种主观动机变得明显时,人们很容易赋予它们特权,几乎将其视为客观制定的司法要求的合法性的替代品。这就是当发现例如存在违反财产分割、赡养费甚至儿童监护权的程序时,其基调和进程会发生不当的改变。保真度。很容易理解,这些行为是出于对背叛的报复、对新伴侣的嫉妒,而如果这个人更年轻,这种要求就更不合法。 诉讼标的(如共享物品)放弃了主导地位,主观动机占据了主导地位。人们不再知道人们为什么要提起诉讼,并且模仿费尔南多·佩索阿,在必要性和确定性意义上,“诉讼是必要的”的逻辑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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