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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刑法学教授维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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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23 14:45:4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穆尼奥斯·卡萨尔塔指出,本案适用了正当防卫的不完全防卫。“最重要的因素是存在非法侵略。法院理解它存在,因为如果它不存在,就会发生所谓的广泛过度,从而使自卫的适用变得不可能。”

将自卫适用为不完全防卫,“法院认为不符合第二项或第 电话数据 三项要求”,并倾向于认为防御手段与威胁手段不相称。当两名劫匪挥舞着羊腿时,他则用枪自卫。在这起案件中,介入的专家表示,枪击事件并非近距离射击,而是从前方在一定距离处射击的。如果理解为发生了手段不成比例的情况,“这将构成严重的过度行为,从而允许将合法抗辩作为不完全的免罪情况来适用。” 责任并不能免除,只是处罚会降低一两度。”



穆尼奥斯警告说,“引起强烈关注的是,书中还提到了无法克服的恐惧。通常,当无法适用自卫时,不可克服的恐惧会被用作减刑情节,因此看看判决如何论证两者的一致将是非常有趣的。”

此外,无法克服的恐惧并不排除犯罪的归责,但确实排除了刑事责任。恐惧必须被理解为一种无法克服的恐惧。最高法院使用的标准是普通人不会抵抗。然而,刑事律师解释说,他们曾多次试图寻求合法辩护,最终辩方将策略转向了无法克服的恐惧。这是一名警察的案件,两名劫匪袭击他的家后,在两名劫匪逃跑时开枪射杀了他们。侵略既然结束了,就不能说是正当防卫,而只能说是报复行动了。然而,人们普遍认为,这些行为发生的情况导致了无法克服的恐惧。

就其本身而言,危急情况也排除了非法性。要发生这种情况,合法利益必须存在当前的危险,这种危险只能通过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来避免,并且不会引起合法的辩护或履行义务。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的、当前的,并且必须有没有危害较小的方法来避免威胁造成的伤害。此外,所造成的祸患不能大于所避免的祸患, 危险情况不得是声称有需要的人故意造成的,有需要的人不得有牺牲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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