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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卫生设施的新法律框架深刻改变了该行业的逻辑,这已经是陈词滥调了。该模型的赌注之一是禁止允许国有环卫公司在不招标的情况下在城市运营的直接安排。招标程序中体现的效率已成为规则。因此,在授权服务之前有必要进行招标过程。事实上,“服务提供者的竞争性选择”被提升到新制度安排基本原则的层面(参见第11,445/2007号法律第十五条第2条)。 迄今为止,这一模式已得到STF的认可,但STF拒绝了针对新法律提出的预防措施。质疑的要点之一正是该部门国有企业的重组以及禁止通过项目合同直接雇用(第 11,445/2007 号法律第 10 条的规定),这是国家-拥有的公司不再拥有其运营的专属市场[1]。 简而言之,这种新模式旨在确保该模式的所有效率都分散到有利于用户的地方,这是通过招标程序进行制度化竞争来实现的。通过招标,确保在环卫服务的执行中实施最佳方案。 此招标要求的唯一例外是由与服务持有者相关的实体提供。也就是说,作为持有人管理部门一部分的法人实体可以成为提供者,而不必通过招标竞争合同(第 10 条的上限)。
例外情况很明显:不进行投标的行动取决于属于持有人管理部门的实体。如果未集成,则禁止直接操作,无论您打算为此链接指定什么名称(协议、程序合同等)。 然而,在环境不断变化的时代,那些感到受到伤害的人自然会寻求质疑新的范式。在本案中,朝这个方向最明显的尝试是在帕拉伊巴创建联邦合作模式,根据其创建者的说法,国家卫生公司将被允许在不招标的情况下提供服务[2]。 随着法律和生活随着辩论而改善,需 泰国电话号码表 要讨论该模型的前提及其合法性。事实上,我们认为,这样的举措不符合当前的监管要求,试图实施违背该行业存在根本原因的解释。 好吧。为了使该模型受到一致的批评,首先必须明确其前提。无需详细说明,该模型预设了两幕歌剧。 首先,利用管理区域化供应的规则,将依法创建一个由州和市整合的实体。这样做的理由是,这些案件的利益不会纯粹是地方性的,需要实施协调一致的管理模式(这是第 8 条第二节所允许的)。 该实体一旦成立,将负责保障和监督服务的提供。为此:(1)它可以归属于私人实体,这意味着投标义务,或者(2)它可以直接归属于其自己的管理部门的成员。
这样,就可以将服务直接分配给国有公司,因为毕竟,国家也参与了区域化模式(与市政府一起)。根据该模型的创建者的说法,将会出现一种行政权力下放,能够免除对提供商的竞争性选择。 可以看出,该模式的依据是该服务由跨区域实体的行政管理人员提供,这应该不会违反《卫生法》第十条规定的招标要求。概括一下这个论证,我们有两个主要前提: 这。部门框架允许区域化地提供卫生服务。为此,国家必须依法成立一个由其和具有共同利益的市政府组成的实体,负责组织提供服务; B. 该部门框架只允许提供卫生服务,而无需由属于其持有者管理部门的实体进行投标。 由此,我们试图创建一个模型,在该模型中,国家创建的区域间实体能够实现区域化卫生服务的提供,并允许将提供的服务归属于其任何参与者(州和市),因此,在这个模型中,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卫生机构可以无需事先招标即可提供服务。 事实证明,这只不过是一场概念游戏,经不起适用的规范前提的检验。问题的关键在于,所提出的模型中没有行政权力下放,而是将活动归属于区域化实体的外国实体,而无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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